京药监发〔2020〕1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市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2020年1月8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版)3个饮片品规炮制规范的公告》(公告〔2020〕1号),为加强大黄粉、沉香粉和灵芝粉3个品种的监督管理,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应停止依据《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生产大黄粉、沉香粉和灵芝粉3个品种。
二、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生产尚未出厂销售的3个品种,各企业应认真登记造册(详见附件1),于2020年1月23日前将登记情况报属地区市场监管局或市食药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同时报市药监局药品生产处。
三、经属地区市场监管局或市食药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确认的库存产品,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销售完毕。逾期未销售的,一律停止销售。
四、各区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应对企业上报的3个品种的库存情况进行现场确认,于2020年3月1日前将辖区的汇总情况(详见附件2)上报市药监局药品生产处。
对不按照规定停止生产或逾期继续进行销售的企业,市药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大黄粉、沉香粉、灵芝粉产品登记表
2.各区企业大黄粉、沉香粉、灵芝粉产品汇总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